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全校各单位:
现将《华中科技大学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华中科技大学委员会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华中科技大学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学校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和中共教育部党组《教育部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教党〔2011〕40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体现学校特点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教育部党组,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学校改革发展紧密结合,列入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作为学校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特别是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管理,与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等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确保"一岗双责"落到实处。
第四条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构建权责明晰、逐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
第五条学校成立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落实学校党委的决策、部署,检查考核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以及机关各部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党委常务副书记、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为领导小组成员。
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校纪委牵头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的日常工作。纪委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
学校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成立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部门)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六条 建立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工作制度。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学习法律法规、党内法规、上级文件,听取校纪委关于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划、工作计划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形势以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专题汇报,对相关重要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章 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
第七条 学校领导班子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党组)、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常委会议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分解,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三)及时分析研究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领导和组织学校党员、干部、师生员工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法规制度,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党的宗旨教育、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加强校园廉政文化建设。
(五)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加强体制机制建设,扎实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进一步完善体现学校特点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六)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领导、组织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一岗双责"和廉洁从政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七)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坚持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集体决策制度,完善并落实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和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八)加大阳光治校力度,推进党务公开、信息公开。
(九)落实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各项规定,严格按照学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严把选人用人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供组织保证。
(十)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校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十一)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以师德师风带动学风校风,优化育人环境。
(十二)接受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监察部驻教育部监察局,中共湖北省纪委、监察厅的监督和指导,支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第八条 学校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和安排。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二)主持召开会议,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现状,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每年至少听取两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专题汇报。
(三)领导并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计划和各项法规制度的落实。
(四)加强对案件查处工作的领导,推动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排除办案工作中的干扰和阻力,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五)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主持研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六)定期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一级主要领导干部存在的问题及时提醒,并督促改正。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职责。
第九条 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学校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领导并监督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制定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督促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
(三)领导、参与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核。
(四)支持分管范围内案件的查处工作。
(五)每年听取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对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整改,并有针对性地组织制定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和办法。
(六)在民主生活会上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职责。
第十条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决策部署,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党员、干部、教师、学生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规定、制度和文件,抓好本单位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切实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
(三)履行监督职责,对党员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坚决纠正;负责或受主管校领导、纪检监察部门的委托,与职责范围内管理的干部进行廉政谈话。
(四)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贯穿于本单位、本部门业务工作全过程,紧密结合本单位、本部门业务工作实际,制定和完善反腐倡廉制度,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五)及时报告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的重要问题,根据学校要求进行调查处理。每年年底向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报告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六)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第十一条 校纪委协助校党委组织协调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助抓好工作部署和任务分解,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制度,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开展专项监察工作,查办违纪违法案件。
第四章 检查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按规定接受上级机关对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校党委按要求每年年底向教育部党组、驻教育部纪检组报告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校领导班子成员每年按要求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职责范围内及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建立校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沟通制度。根据需要,校党委书记与校纪委书记沟通情况;校党委书记可与纪委书记共同或分别与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沟通情况。沟通主要内容为: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重要情况;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及落实中需要协调的情况;监督、检查和调研中发现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情况等。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检查考核制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各院、系(所),各直属附属单位,校机关各部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考核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考核、年度考核结合进行,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意见,并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纳入学校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五条 各院、系(所)、各直属附属单位、校机关各部处对本部门、本单位和所属单位落实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向主管校领导和校纪委书面报告检查考核情况。
第十六条 党委组织部在对各院、系(所),各直属附属单位,校机关各部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工作中,把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作为评价干部、选拔任用、教育培训、管理监督和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
党委组织部在上报党委常委会讨论提任中层领导干部之前,应事先征求校纪委监察处的意见。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巡视制度。党风廉政建设巡视工作由校纪委根据校党委的部署,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对学校各二级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并通过会议、文件等形式进行通报。对落实情况好的单位和领导干部建议校党委或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好的经验及时组织学习交流;对落实不力的单位和领导干部提出批评;对严重违反党纪政纪的组织或负责人提出处理建议;对发现的问题督促解决。并将检查情况上报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八条 将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进行评议。
第十九条 对领导干部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应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分清责任。
对学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责任追究,由上级领导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对学校中层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责任追究、对其他干部进行责任追究,由校纪委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根据相关党内法规、行政纪律、学校规章制度等,给予组织处理直至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根据本实施办法并结合工作实际,对本单位原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完善,报学校党委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华中科技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校党〔2009〕28号)、《华中科技大学关于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校党〔2001〕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