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告校友: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三十八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若未遗失证书,学历学位认证可向教育部制定平台或学校档案馆申请认证报告:
1. 学生可登陆教育部指定学历/学位认证平台办理认证业务: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https://www.chsi.com.cn/;
2. 华中科技大学档案馆也可根据馆藏材料,为校友开具中文学历证明、学位证明。证书内容需与馆藏材料完全一致。
